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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费用_城市建设配套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_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城市建设配套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

1.这主要是因为,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出让土地时必要的配套费用,指要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的市政公用基础建设项目资金,即七通一平的费用。所以作为在此时点之前的2004年出台的134号文,其规定协议出让方式下,土地成交价格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也有其政策背景。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本文的逻辑关于本文的讨论,我们尝试从如下逻辑中探寻一种合理解释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当确立为新契税法框架下契税计税依据的争议点的可能性。

3.另类声音必须指出的是,在税收实践中,是否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一直就存在着正反两方观点,不仅征纳双方存在一定争议,就连各地税务机关的政策执行口径也不尽一致。

4.这也成了税务机关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契税的主要政策依据。费用性质不同。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还是竞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其契税计税价格中均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而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第二十六条关于房地产企业成本项目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具体内容的规定与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如出一辙。这里依然强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即土地成交总价。以上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契税的政策规定均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属于土地一级市场;而在土地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计税依据,仍应确定为成交价格,即土地转让合同确定的价格。

6.这都表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之一。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怎样去讲解

1.作为尚未废止的文件,其当然也符合新契税法的立法精神。134号文件明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最近一段时间,笔者接连收到几家房地产企业的咨询: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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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政建设配套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两者性质不同,征收目的不同,征收依据不同,征收时点也有差异。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我们仍然提倡的是纳税遵从。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4.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尽管市政建设配套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称相似,本质上是两笔费用,不可混为一谈。无论是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还是竞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其契税计税价格中均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而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能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所以需要由土地出让收入弥补和纳入收入使用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作为土地开发费已经包含在土地成交底价内。


二、城市建设配套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如何成功梳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六条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随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计税依据的组成规定上明确要求需要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而且134号文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市政配套设施费含括在土地出让场景下的契税计税依据内的规定符合原契税暂行条例的精神。

2.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

3.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规划建筑面积和每平方米的缴费标准计算缴纳的。

5.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改、扩建项目土地权属并没有实际发生转移,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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